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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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7404号

马燕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燕平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二、被告马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退并返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46号楼1单元1802号房屋;三、被告马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房屋租金7456.86元,并按照552.36元/月的标准计付自2023年4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四、被告马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违约金1223元,并以欠付租金7456.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付自202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023年4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产生的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该期间每月实际产生的房屋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当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燕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7435号

贺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贺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退并返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2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二、被告贺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房屋租金48867.63元,并按照646.41元/月的标准计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三、被告贺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违约金24091.74元,并以欠付租金48867.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022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产生的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该期间每月实际产生的房屋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当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贺海平负担1673元,由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贺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725号

周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96.53元、支付利息5383.38元(截至2022年5月9日),并按照《牡丹信用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727号

石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石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752.35元、支付利息4697.66元(截至2022年7月1日),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729号

张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3881.53元、支付利息7114.07元(截至2023年4月23日),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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