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7210号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274号
耿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路支行与被告耿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雪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416号
周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418号
叶飞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飞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