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尤志伟、冯欣荣、冯占林、马桂珍、马保伏、马金兰、宁夏盛世奥凯商贸有限公司、郝登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尤志伟、冯欣荣、冯占林、马桂珍、马保伏、马金兰、宁夏盛世奥凯商贸有限公司、郝登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3)宁0104执10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尤志伟、冯欣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市检察院西侧11-1号楼4-102室;拍卖被执行人冯占林、马桂珍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锦绣园小区11号楼4单元402室;拍卖被执行人马保伏、马金兰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湖畔小区60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2月25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01号
庞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于芳与被告庞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于芳1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庞志国负担。被告庞志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泽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辰夕与被告王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571号
雷凯:
本院受理原告白亦农与被告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雷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亦农借款254500元;二、驳回原告白亦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燕与被告李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长子李皓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婚生长女李欣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长女李欣雨年满十八周岁;3.请求依法判令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嘉园小区7幢4单元12室房产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请求依法对该房产婚内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33422.16元和该房产增值部分收益65000元进行分割;4.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婚后自建的位于永宁县闽宁镇玉泉营农场五队的三间自建房(暂估价值20000元)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请求依法对该房屋折价款进行分割;5.请求依法判令婚内共同债务179522.79元(具体为:为支付购房首付款等向海原县农业银行贷款80000元、惠农农村商业银行静安支行的房产按揭剩余贷款91522.79元和为归还按揭贷款向案外人马俊梅借款8000元)均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及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