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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03民初1919号

马赞云、马学霞、马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赞云、马学霞、杨蓉品、王燕、马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赞云、马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3183.7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6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杨蓉品、王燕、马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赞云、马学霞追偿。案件受理费33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赞云、马学霞、马学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张会娟、张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诉被告张会娟、张伟杰、第三人顾艳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期间的利息5838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2022年1月16日至2023年8月7日,剩余利息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共计1058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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