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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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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存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3】1651号),已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3]165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8307481)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工资差额贰仟壹佰伍拾元(2150)整(即试用期工资4000元-已发工资1950元);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贰仟柒佰叁拾伍元捌角(2735.8)(即月平均工资2975元÷21.75×20天);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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