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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国斌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国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万国斌持有的黄色金属戒指一枚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万国斌持有的黄色金属戒指一枚,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10时至2023年11月2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280元,保证金:300元,增价幅度:4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1月1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822号

姚志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孙家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鹏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君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燕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芳与被告韩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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