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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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997.66元、利息3770.29元、费用838.67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14606.62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27号

杨建平: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杨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61485.13元,并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61485.13元自2023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费2010.67元。案件受理费14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23号

杨懿靖: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杨懿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懿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73408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73408元自2021年6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懿靖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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