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潮信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根弟与被告宁夏潮信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焦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760号
尚金:
原告吴永德与被告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永德剩余车款15200元,支付违约金414元;二、驳回原告吴永德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819号
李小霞:
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堆良、李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张堆良、李小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786.03元,并支付利息1443.72元。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张堆良、李小霞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小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906号
马礼礼:
原告马玲荣与被告马礼礼、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礼礼、马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玲荣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840元,2023年6月26日以后产生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马玲荣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