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788.4元、利息5367.75元、费用969.33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31125.48元(利息及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照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506号
任桂丽、肖文华、张继军、张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介琳与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及第三人任桂丽、肖文华、张继军、张拥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8-1-502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58号
毛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天丰厨具店与被告毛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及利息582.4元(利息按年息6%以欠款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利息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3582.4元;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852号
宁夏合福餐饮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慧多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合福餐饮有限公司、潘梦远、康兴云、王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合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慧多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8542.77元及该款自2023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慧多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