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4640号
常莹、林生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林丽丽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司法监督卡、庭审意见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海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3613.66元(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本息合计7613.6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借款本金4000元自2023年2月2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刘海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薛忠其、田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薛忠其、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忠其、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189.15元(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共计102189.15元;二、被告薛忠其、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100000为本金,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824元,由被告薛忠其、田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百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被告马百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百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140.37元及借款利息743.23元(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共计4883.6元;二、被告马百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4140.37为本金,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马百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吴爱:
本院受理原告韩清云与被告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清云返还借款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苏文暄: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