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伟:
原告刘刚、赵志飞与被告王增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王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刚、赵志飞退还押金54480元,支付利息926.16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54480元自2023年10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0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任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70.76元、利息12498.93元、费用3464.7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56号
曹焕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焕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110元、电梯费400元,以上合计15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64号
苏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苏晓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息12032.95元、逾期罚息4109.24元(逾期利息、罚息暂算至2022年7月12日,请求支付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697号
马武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雪、马武梅、金学伏、杨月花、金钊、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黑雪、马武梅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3年8月31日所欠利息42667.2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共计122667.2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金学伏、杨月花、金钊、田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