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生、鲍云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17)宁0122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你们欠我公司人民币5208971.5元(准确债权数额以法院确认执行标的金额为准)的执行款。现因我公司欠杨静波借款(具体金额以我公司与杨静波双方欠款确认书为准)未还,经我公司与杨静波协商后,我公司决定将我公司合法持有你们的5208971.5元(准确债权数额以法院确认执行标的金额为准)到期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杨静波。故书面通知你们,望你们在接到该通知书后将执行款中的5208971.5元(准确债权数额以法院确认执行标的金额为准)直接全部支付给杨静波。特此通知。
宁夏贺兰县德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