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薛茸茸) 在卖房者王某明确告知原告杜某其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收款的情况下,杜某仍按照王某的指示将涉案房屋价款付至案外人账户,协助王某逃避执行。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王某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查封冻结其名下财产及账户。2021年8月,王某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了其父母位于西夏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21年11月,杜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作价78万元出售给杜某,但房屋未交付给杜某,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22年9月,该房屋被法院裁定冻结,杜某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宁夏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查封冻结了王某名下财产及账户。王某明知自己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后,不但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而且在执行期间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并指示杜某将销售所得款项付至案外人账户,明显系恶意逃避执行。
在王某明确告知杜某其个人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收款的情况下,杜某仍按照王某的指示将涉案房屋价款付至案外人账户,协助王某逃避执行。杜某提交的缴纳物业储备金、采暖费等证据时间在法院查封房屋后,不能证明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杜某在明确知道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对房屋进行装修,不能被认定为善意买受人,杜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不具有优先效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时,购房者应充分认识到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重要性,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遇到房屋产权被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况,应当谨慎购买。同时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不能及时登记,也要保存好购房合同等相关费用凭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