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马丽霞、马再拜、固原市狮融开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681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霞、马再拜、马树刚、固原市狮融开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丽霞一次性支付所有应付租金共计82722.13元及违约金238.61元(2023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2722.13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被告马再拜、马树刚、固原市狮融开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宁D81979)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赵永强、刘平花: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7027号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强、刘平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高峰、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高峰、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瑞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高峰、张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寨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2456号

马兴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国与被告马兴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兴千向原告陈兴国偿还借款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兴千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郝东良:

原告固原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东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郝东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固原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电梯费1260元、物业费2691元、公共水电费360元,合计4311元 ;二、驳回原告固原家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郝东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兰会龙:

本院受理原告海明月与被告兰会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兰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明月支付代偿款99261.3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兰会龙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5711.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