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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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423号

王继杰、李海燕、宋晓波、宁夏绿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杰与被告王继杰、李海燕、宋晓波、宁夏绿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1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铲车停运期间的损失15950元(损失继续以每天550元,自2023年4月19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221号

马春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春科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119.47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合计4841.67元,欠款金额合计13961.14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2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丁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景峰与被告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丁奎偿还原告刘景锋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247.92元,共计1024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奎还应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原告刘景锋支付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奎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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