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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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3921号

叶思琦:

本院受理原告杨峰与被告叶思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思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峰支付劳务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650元,由被告叶思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693号

梁小波:

本院受理宁夏源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万国、梁小波、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源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4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161767.68元;被告梁万国对100176.66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梁小波对48154.36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宁夏国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13436.65元物业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驳回原告宁夏源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源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1元,由被告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负担16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173号

眭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眭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眭祥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511.55元,本息合计3511.55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计算,支付2023年7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眭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1411号

沈泽耀: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东成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泽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604号

王震: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爱萍与被上诉人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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