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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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执6066号

银川传旗商贸有限公司、白天奇、于欣平: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传旗商贸有限公司、白天奇、于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于欣平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1幢、2幢、3幢,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4幢、5幢、6幢、7幢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12月15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4年1月1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6085号

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孙丽红、刘艳锋、魏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鑫宇瑞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付借款本息9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19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4日为89223.4元;自2021年6月5日起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刘维佳、孙丽红、张龙钱、刘艳锋、魏伟对上述第一项代偿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刘维佳、孙丽红、张龙钱、刘艳锋、魏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宇瑞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508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宁夏鑫宇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刘维佳、孙丽红、张龙钱、刘艳锋、魏伟负担14360元。由原告宁夏金开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4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景彩霞与被告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安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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