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周丹、陈楚寒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2-501室及阁楼为两被告共同共有且各占50%份额,价值为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久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京诚华翌业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久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宁夏久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90000元;2.判令宁夏久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宁夏京诚华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059. 68元,后续产生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469号
徐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存祥诉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存祥货款34398.18元、违约金8897元,合计43295.18元;二、驳回原告孙存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孙存祥负担29元,由被告徐超负担889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467元,均由被告徐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暖泉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581号
余自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亮舟与你及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后,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质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