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芹与被执行人周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广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周广锋名下位于贺兰县新贸市场西侧D段3号房屋、贺兰县桃林南街居安苑9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广锋名下位于贺兰县新贸市场西侧D段3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10时至2023年12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5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周广锋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林南街居安苑9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10时至2023年12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00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2月2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黄芹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与被告吴志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912.47元,支付利息3757.64元、违约金1897.97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支付手续费649.86元,共计39217.94元,并以32912.47元为本数,按照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支付自2023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志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