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志伟、冯欣荣、马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与被告尤志伟、冯欣荣、马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346号
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材料款78809.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4元,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317元,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24号
马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马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银川分中心偿还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88号
苏东亚:
本院受理原告赵星与被告苏东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星支付货款161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上述货款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0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星负担512元,被告苏东亚负担3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