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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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5943号

杨生智: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峰与被告杨生智、白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生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云峰偿还借款97000元,支付利息213578.06元;二、被告白礼军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对被告杨生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24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云峰负担364元,被告杨生智、白礼军负担5884元,被告杨生智负担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65号

马向军:

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7522.72元、电梯费3301.6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马向军负担4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74号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海建军、龙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200元、利息69200元,本息共计13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872号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贷款余额897832.57元、拖欠利息19879.84元、拖欠罚息504.96元,合计918217.3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5号楼4单元602室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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