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华(身份证号:370830197504052259):
本机关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接通车载呼吸机、车载微量注射泵,开展医师执业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卫医罚【2023】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卫生监督所(银川市金凤区枕水路179号)22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庞女士,电话0951—6985280。特此公告。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