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342号
宁夏交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刘波、刘青:
原告张志文与被告宁夏交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刘波、刘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志文2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砼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3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志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波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3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