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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施“阳光慈善”工程

本报讯 (记者 李毓琛)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从今年11月到2024年12月底,在全区实施“阳光慈善”工程,规范慈善组织活动,保障公益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自治区民政厅持续健全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注重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枢纽型组织,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和专业化能力,激发慈善组织向善向上的动力活力。截至今年10月底,共培育发展慈善组织87个,其中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45个、社会团体19个、社会服务机构8个、各级红十字会15个,应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达到100%,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业性、枢纽型组织年底将实现全覆盖。

《实施方案》明确,通过强化政策宣传、开展专项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政策创制等4项重点任务,细化12条推进措施,对慈善组织政策培训、登记认定、信息公开、专项抽查、平台应用、年检年报、法人库建设、公开募捐管理等作出安排。

《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将各地“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市、县(区)年度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价。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健全监管机制,积极协调业务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总结归纳好经验好做法,选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优秀典型,主动向社会公开“阳光慈善”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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