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1830号
吉翔:
原告宁夏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第三人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吉翔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第三人吉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7988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有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12号
吉翔:
原告宁夏宸海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第三人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宸海起重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吉祥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第三人吉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宸海起重有限公司退还货款7994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有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宸海起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白晓虎、郭峰、宁夏蜂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光福与被告白晓虎、郭峰、宁夏蜂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光福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5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租赁房屋期间采暖费14768.21元;3.被告承担租赁房屋期间产生的物业费29458.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