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融汇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祁彦蓉、杨涛、姚文奎: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宁夏融汇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祁彦蓉、杨涛、祁治龙、姚文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星智、王伟、马泽钰、崔利梅、李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星智、王伟、马泽钰、崔利梅、李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军洋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海、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玲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华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244528.47元(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10年11月1日暂至2023年5月9日)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744528.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0265号
宁夏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霞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以上合计8.2万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与本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7216号
林生洲、常莹、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龙与被告林生洲、常莹、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7216号传票:1.判令被告林生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87868元(利息以本金70万元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至2020年8年19日)合计1887868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三人冯春华与三被告在借款本金300000元内,承担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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