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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 为改革带来哪些新变化

国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文智

今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前中东部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省份的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出台落实的措施。本文结合江苏省全文公布的《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解读其中的新规定、新做法、新尝试,为下一阶段宁夏本地持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借鉴。

解读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可在法检两个阶段之间持续

《纪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需要将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分案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该规定坚持以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原则,并明确了单位犯罪案件中可以对单位及自然人分案处理的规则。第六条规定,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但合规评估验收尚未完成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沟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未完成合规评估验收的,可以经法检两院沟通后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程序上的适用阶段大大拓宽。

解读二:合规整改可以自审判阶段开始启动

《纪要》第七条规定,涉案企业、涉案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适宜开展的意见,并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该规定突破性地赋予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合规整改的权力,同时也赋予涉案企业和个人在审判阶段获得合规整改进而从轻处罚的权利,无疑是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重大利好。

解读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合规整改情况的审查权

《纪要》第五条规定,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并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量刑建议等,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审查。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做起诉处理、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合规整改刑事案件,应当将合规整改的事实作为全案事实的一部分,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审判规则作出评价,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纳入了现有刑事审判的法律框架内。

解读四:明确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适用条件

《纪要》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未适用合规整改的案件,可以在审判阶段开展合规整改,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主要条件包括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做综合考量。就具体标准笔者认为:“案件具体情况”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小、法益修复可能、认罪认罚态度,也要考量案件是否足以认定犯罪;“合规必要性”主要指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合规可行性”则要求涉案企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合规方案并有力实践。

以上五点解读,为下一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提供了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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