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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清华、王瑞瑞、吴佳乐诉你单位工资、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银兴劳人仲案字【2023】第2165、2166、2167号)。因你单位未正常经营,无法直接送达,且邮政快递未妥投,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为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银河巷25号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