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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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牟小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牟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1366.22元,支付截止2023年5月4日的利息、违约金1689元,支付分期手续费334.22元,共计13389.44元;二、被告牟小东还应以11366.22为计息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负担6元,由被告牟小东负担1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牟小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9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保山与被执行人张金保、孙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保、孙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金保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居安苑西区2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金保名下位于贺兰县银河西路居安苑西区2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10时至2024年1月17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50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7752309296,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月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冯保山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金建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诉被告金建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金建凯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175.18元、利息1790.2元,共计30965.38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原告对平罗县玉皇阁大道北侧丽都嘉园小区23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谈新利:

申请执行人杜新红与被执行人谈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郭占虎、马桂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中止本院(2023)宁0221执449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查封登记在谈新利名下位于平罗县永康民生家园5幢3单元401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21)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004773号】”的执行。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509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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