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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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3386号

田志军: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田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锦泰花园支行与被告田志军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二、被告田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23684.86元,支付利息及罚息45086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75元,由被告田志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01号

任学萍、龚廷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曦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20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任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李曦偿还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曦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22号

王奎: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娟与被告王奎、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奎、朱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曹文娟资金9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88号

梁红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殷成与被告梁红斌、宋元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537.34元、误工费22708.8元、护理费19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8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59346.1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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