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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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恒万与被告张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杨恒万已付煤款39000元;2.驳回原告杨恒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小龙负担780元,原告杨恒万负担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滕海荣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滕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李杰运费8545.96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袁化民: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化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20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袁化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771.80元;二、被告袁化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保障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违约金216.6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周朋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淑贤与周朋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朋友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吉盐小区1号楼6单元602室(产权证号2011073626)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们于2024年1月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1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4年2月6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姚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姚子龙、马玉霞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9000元,利息3606.8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本息合计52606.8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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