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6606号
马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607号
马帆: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687号
王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905号
高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高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927号
郑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被告郑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跟峰与被告李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2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跟峰货款2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3238元;并以欠付货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1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海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