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永钊、刘永刚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园村2队016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于2020年7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卫沙政房征〔2020〕6号),2020年7月14日向被征收人刘永钊、刘永刚送达。期限届满,被征收人刘永钊、刘永刚未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也未将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被拆迁人刘永钊、刘永刚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收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搬迁义务;但经催告后被拆迁人刘永钊、刘永刚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之后文昌镇人民政府多次与刘永钊、刘永刚协商,未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宁050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限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后不自行拆除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