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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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万润达五金经销部与被告杨强、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们且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市西夏区万润达五金经销部货款16300元;二、驳回银川市西夏区万润达五金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水木飞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矛盾调解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5177号

宁夏欣欣向荣苗木有限公司、王继杰、李海燕: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宁夏欣欣向荣苗木有限公司、王继杰、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宁夏欣欣向荣苗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8386.65元,利息35161.33元(按合同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本息暂合计2663547.98元,并请求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涉案借款本金自2023年9月21日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继杰、李海燕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4593号

石萍、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赵伟、石萍、赵岗、戎伟、王克辉、纪旭、银川市爱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9月1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2669169.69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赵伟、石萍、赵岗、戎伟、王克辉、纪旭、银川市爱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追偿;三、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挂欠利息97万元;四、被告赵伟、石萍、赵岗、戎伟、王克辉、纪旭、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挂欠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3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标准),由被告赵磊、齐曼古力沙吾提、赵伟、石萍、赵岗、戎伟、王克辉、纪旭、银川市爱奇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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