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23)吴仲字第2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吴忠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6688元;并以下欠3376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30424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