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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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被告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2339.34元(截至2023年6月20日);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9.7875%标准计算支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930号

于惠梅: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与被告于惠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于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48.09元、利息16902.38元、费用9061.53元,合计75912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于惠梅负担。公告费600元,由于惠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撒生虎、田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德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代偿款32717.98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辆(登记号为宁AG6320,车架号为LZZ7CL3D2LC30829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张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29828.34元,利息8296.11元,费用5886.76元,合计44011.21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184号

汤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汤立军立即支付所欠苗木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决被告汤立军承担同期按照LPR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10月20日,暂计301.4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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