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建才、强昭:
本院在执行杨彦财与宁夏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彦财向本院申请追加宁夏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强建才、强昭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后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为:一、追加宁夏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强建才、强昭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强建才、强昭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在其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2)宁0324执580号案件的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同心县人民法院
薛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阁与被告薛永飞合同纠纷一案,王立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薛永飞退还王立阁10万元,支付利息12144.11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薛永飞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80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6477号
孙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与被告张佳、孙鹏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佳、孙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玲借款700000元,利息361188.49元,共计1061188.49元;2023年2月10日起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4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50元,由被告张佳、孙鹏华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诚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1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艾菲科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诚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2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