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1353号
邵卫红、邵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玲与被告栗志刚、栗志辉及第三人邵卫红、邵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197588.76元;2.判令二被告按约返还原告游乐小区同地段的营业房80.56平米、商品房285.61平米(营业房按10000元/平米、商品房按5800元/平米,价值2462138元),按约以房产价值货币支付;3.支付利息4789343元;4.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朱江: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俩兄弟汽车音响店与被告朱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朱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俩兄弟汽车音响店支付货款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承担欠付货款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学林: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与被告马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支付货款5733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学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继宗: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梓厚与被告王继宗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继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康梓厚清理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康梓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王继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