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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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伟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伟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7836.86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6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银行清算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李伟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伟鹏、李兴中、王晓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鹏、李兴中、王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伟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9.35元及利息8506.95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7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按照银行清算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兴中、王晓花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伟鹏、李兴中、王晓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268号

宿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宿永清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472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宿永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喜彦军、苏燕燕、王定雄、马雄花、马福成、何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彦军、苏燕燕、王定雄、马雄花、马福成、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喜彦军、苏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409.28元(暂算至2023年8月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王定雄、马雄花、马福成、何婷对被告喜彦军、苏燕燕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定雄、马雄花、马福成、何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喜彦军、苏燕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喜彦军、苏燕燕、王定雄、马雄花、马福成、何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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