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653号
银川市兴庆区鹰俪来餐饮店、李玉兰、田彦明:
原告贺兰县德胜众客隆生活超市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鹰俪来餐饮店、李玉兰、马晓燕、王萍、田彦明、杨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65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兰县德胜众客隆生活超市货款25578元;二、驳回原告贺兰县德胜众客隆生活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65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发旺:
本院受理刘君海与被告何发旺及第三人银川万大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何发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君海支付149814元、违约金6860.25元,并按年利率5.48%支付149814元自2023年8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