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义昌、杨亚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青与被告马义昌、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966元;3.请求依法判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500元;以上合计94466元;4.判决原告享有车牌为宁A131AY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已不在原址居住,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603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明与被告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604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262172元及利息83929元;2.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到全部机械费本金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执3179号
李辰夕、安瑞鹏 :
本院执行的(2021)宁0122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辰夕、安瑞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的申请,本院决定对李辰夕、安瑞鹏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丰庆路以南望都·太阳城E区37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 31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3179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4年2月19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贺兰县桃林南街兰桂坊烤吧、钱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奇诉被告贺兰县桃林南街兰桂坊烤吧、钱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5890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