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亨庆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华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块款299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47.32元(29900元×3.45%×1.5倍×12个月÷12个月),合计31447.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93号
冶广治: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与被告冶广治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冶广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代偿款68380.36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5%支付该代偿款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冶广治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鲁广、胡桂花: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广、胡桂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24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鲁广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福邸6号商住楼2单903室【产权证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6661号】〕。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2月16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