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怀民 通讯员 冯芳
“如果我们开了发票,对方不支付我们的工程款等9431万余元怎么办?这可是2亿余元的发票。”
“你们不相信对方公司,还不相信法院吗?你们把发票开好,放在我这,我替你们双方作保证。”
“江苏某建工公司已经同意开发票了,你们可以放心把工程款支付给对方。”
……
从11月13日起的一个多星期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何文波先后给江苏某建工公司和宁夏某天然气公司打了20多个电话,终于使2家互不信任的企业主动履行了各自义务。在执行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不仅让江苏某建工公司缩短了维权周期,尽快回笼了9431万元资金,也让宁夏某天然气公司省下16万余元执行费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所需花费的精力。
2011年至2018年,宁夏某天然气公司与江苏某建工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双方因工程价款、质保金、已付款等发生纠纷,诉至银川中院。经银川中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最终确定宁夏某天然气公司支付江苏某建工公司工程款、维修费、材料款等共计9431万余元,江苏某建工公司向宁夏某天然气公司开具2亿余元的工程款发票。
今年11月13日,判决生效后,江苏某建工公司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表示因宁夏某天然气公司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江苏某建工公司不愿走到强制执行的地步,希望法院能从中再协调一下。
银川中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江苏某建工公司的意愿后,建议双方可以进行执行前的和解,并立即与宁夏某天然气公司联系沟通。宁夏某天然气公司提出案件判项中有江苏某建工公司向其开具发票的内容,江苏某建工公司应先开具发票,宁夏某天然气公司再履行付款义务。但双方经过诉讼后,相互已不再信任。江苏某建工公司担心开具发票后,宁夏某天然气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宁夏某天然气公司则担心履行付款义务后,江苏某建工公司开具不了2亿余元的发票,同时担心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会对企业后续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征得江苏某建工公司同意后,法官决定在执行立案审查的7天时间里,努力做调解工作。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释法析理,详细讲解强制执行的不利因素,最终,双方的抵触情绪逐渐消除,重建了互信,江苏某建工公司同意先开具发票,宁夏某天然气公司在7日内全额支付了案款。至此,该案在执行立案前通过自动履行的方式圆满化解,为企业节约了16万余元执行费。
12月11日,江苏某建工公司的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昭告诉记者:“从1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到11月22日双方完成发票和工程款的交付,银川中院立案庭法官不厌其烦地沟通、协调,让我的委托方江苏某建工公司非常感动,他们委托我们制作了锦旗致谢,随后将专程从徐州赶来向宁夏法院表达谢意。”
无独有偶。12月1日,银川中院立案庭诉前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一起涉案5.3亿余元的合同纠纷,为被告省下了200万余元诉讼费。
今年11月初,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宁夏分公司到银川中院立案起诉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企业、个人,要求判决对方支付欠付债务及加罚重组宽限补偿金和重组债务溢价等,共计5.3亿余元。银川中院立案庭审查后,获悉双方有调解意愿并希望尽快得到结果,便将案件委派给驻院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银川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庭法官进行跟踪指导。11月28日,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宁夏分公司欠付债务及加罚重组宽限补偿金和重组债务溢价等,共计5.04亿余元。12月1日,银川中院对该诉前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该案经过诉前调解,不仅缩短了双方化解纠纷的周期,还为被告省下了200.4万余元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