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930号
孙海勇:
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00元,合计52800元。案件受理费138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1元,被告孙海勇负担145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透支本金42458.49元和利息20467.32元,以上共计62925.81元,被告李芳芳还应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芳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兴斌: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兴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1969.83元和利息11954.26元,以上共计43924.09元,被告马兴斌还应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兴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827号
赵俊:
原告杨西宁与被告赵俊及第三人董淑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正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诉被告刘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73354.72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利息10058.76元(含复利、罚息),共计383413.48元;二、被告刘正国还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373354.72元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8.475%予以计算;复利以期内未还利息9840.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75%予以计算);三、如被告刘正国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对被告刘正国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阳光丽景56号楼7单元601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395000元担保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1元,由被告刘正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正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