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亨庆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洋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子、水洗砂、水泥块款232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00.6元(23200元×3.45%×1.5倍×12个月÷12个月),合计2440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建林返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