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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2021年8月5日,中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岩矿业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宏岩矿业管理人。

经调查,存放于宏岩矿业南区铸三车间及北区机加三车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但相关权利人无法核实,厂房被无权占有已经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为保证破产财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管理人现依法告知各相关权利人:

一、如您的财产存放于宏岩矿业南区铸三车间及北区机加三车间或宏岩矿业其他场地,请于2023年12月27日前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查核实并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后可依法取回。

二、行使取回权应提供能够证实权利人主张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单据、发票、付款凭证、生效法律文书等;

三、如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您的财产,扣除处置财产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将剩余价款将予以提存,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执行。

四、管理人因拆除、搬运、保管、处置、提存您的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由您承担,管理人和宏岩矿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13551306919 刘律师

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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