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刘广斌、刘广武、杨乐乐、梁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斌、刘广武、杨乐乐、梁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佩:
本院受理原告雍华成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志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6民初14736号民事判决,被告宁夏金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7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陆丽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杜军、王齐欢、蒋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伟与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第三人杜军、王齐欢、蒋学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杜军、王齐欢、蒋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伟与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第三人杜军、王齐欢、蒋学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6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