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
本院受理胡志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胡志军与被告马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二、被告马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军租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212号
刘伯雍:
原告鲍卓与被告刘伯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212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伯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鲍卓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该10万元借款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刘伯雍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958号
何法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者连成与被告何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9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何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者连成借款10000元,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355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向原告者连成支付上述借款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者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2号
于三学、郭祥雷:
原告宁夏前峰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兴兴强食品有限公司、邓冠军、于三学、郭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兴兴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前峰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820元、律师费4000元,并以498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宁夏前峰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大平: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3672.81元、利息3781.1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大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时银喜:
本院受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时银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821.01元及利息29821.0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时银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