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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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240号

何建军: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653.8元,支付利息23264.0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7元,被告何建军负担112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6号

莫学廷: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学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学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9.14元,支付利息5217.3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莫学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0号

马媛杰: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媛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媛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743.35元,支付利息3333.1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媛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52号

马天宏: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天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01.9元,支付利息1838.1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天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642号

朱龙: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007.44元,支付利息3369.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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