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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8月7日你公司与石嘴山市华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取得了位于惠农区人大办公楼以东、公园路南北侧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用地面积56391.0平方米(地块A:22554平方米;地块B:33837平方米),用途为商住,性质为出让,2012年8月9日你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于建设“永盛花园”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你公司须履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6402002010B01192)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1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5日。经查询,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建设完成永盛花园1号楼及11号楼主体工程,2012年,你公司中止该项目开发建设至今未复工,也未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多次联系你公司无果。

鉴于以上情况,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你公司已严重违约,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你公司的前期投入等不予退还。

你公司如对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异议,收到本通知起15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陈述理由。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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